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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侯马多位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串通,诈骗民女100万元事实报道

2018-10-09 11:18:35 浏览:44201


  举报材料

—关于山西侯马多位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串通,诈骗我100万元;

接着又恶意串通有关人员办案、对该起诈骗案不予立案的血泪控告


谨呈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央纪检委、监察委员会、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领导们好:

举报人:于晋菊,女,汉族,1970年2月2日,身份证号:142602197002020567,电话:15935351005;

诈骗人:胡俊生,男,汉族,1959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142602195901093015,住侯马市北环路裕康小区5号楼2单元402室,电话:13835775863 。(曾担任侯马人大代表,工作曾在侯马检察院挂职)。

诈骗人:张新安,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02195806220514,住侯马市府路南二巷132号法院家属院2排4号,电话:13700573588,原任侯马市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与被告胡俊生同乡、同学.

诈骗人:胡佳琪,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02198306050014,住侯马市北环路裕康小区5号楼2单元402室,电话:13834336622 系侯马法院办公室干警;系被告胡俊生之子。

诈骗:杨  静,女,汉族,1984719日出生,身份证142602198407191529,住侯马市北环路裕康小区5号楼2单元402室,电话:15034311212 系被告胡佳琪之妻。

诈骗人:兰红全,男,汉族,1971814日出生,身份证142726197108143350,住侯马市市府路北168号,电话:13935710095系侯马财政局兰双旗之胞弟锰发商贸公司法人、执行董事。

     诈骗人: 毛秀兰,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系侯马财政局兰双旗的弟媳妇,住新绛县横桥乡符村第三组,身份证号:142726197001293324。

     诈骗人: 李建刚,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侯马市锰发公司监事,身份证号:410527197005112411。

诈骗:秦俊峰,男,汉族,1976318日出生,身份证142602197603182813,住侯马市中心医院家属院,电话:18234707280系侯马法院干警,胡佳琪同事。

诈骗人:王  辰,男,汉族,1976年62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02197606020031,,住侯马市磷肥厂家属院,电话:13753580884系侯马法院法警,胡佳琪同事。

诈骗人:张俊峰,男,汉族,1983921日出生身份证14260219830921001x,在侯马新田建材市场森皇装饰公司工作,电话:18803573025 胡佳琪同学。

诈骗人:闫克新,男,汉族 197763日出生,身份证142602197706032515,住侯马市上马办西阳呈村,电话:18635772916  系胡佳琪的亲戚(表哥)。

诈骗人:乔金生,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02196209020033 住侯马新田路五官科家属院5楼,电话:13333479888 在侯马市住房保证和城乡建设局上班。(待定)

诈骗人:杜江涛,男,汉族 电话:13935751209 侯马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侦办案件人,提供串通造假情况,徇私枉法、不作为、是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控告请求

1追究上列诈骗人:胡俊生、胡佳琪、杨静、张新安乔金生)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追究上列诈骗人:胡俊生、胡佳琪、杨静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3、追究上列诈骗人:兰红全、秦俊峰、王辰、闫克新、张俊峰、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4、追究诈骗杜江涛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3、责令诈骗人胡俊生、胡佳琪、杨静、退还诈骗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

我要举报的是一起侯马市官商勾结、政法干警多人参与包庇、做伪证构成刑事案件的诈骗犯罪事实。(侯马市财政局局长兰双旗以自己儿子兰翔宇的名义、侯马市开发区主任李安善以自己儿子李坤鹏的名义,共同出资成立侯马市锰发商贸有限公司),实际上领导们办企业本与我无关,但是此事有关我的100万元被骗,我奔波15年无果,只好将此情况具实反映。领导们办企业由被告人胡俊生负责经营管理;在被告人胡俊生负责经营管理期间,打着经营公司的幌子,以侯马市锰发商贸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名,在经营管理锰发公司期间,无钱给其子买房办婚事伤透了心,便绞尽脑汁跟儿子胡佳琪、媳妇杨静密谋策划,把我作为诈骗对象,利用我对侯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新安的信任,经张新安介绍并口头担保,在我面前大吹特吹胡俊生如何有本事,如何守信用,在蒲县办锰铁厂急用钱(隐名股东兰双旗也出面介绍公司如何挣钱、并说借钱入股都可以),在他俩的诱说下,我于2008年11月30日把20万借给与我不相识的胡俊生。尤为严重的是,2008年6月1日经张新安介绍,侯马市新法院建办公楼的老板乔金生借走我40万元,月息2.5%,借期6个月。借期界满后我通过张新安多次催要,后借款人乔金生连本带息合计50万元让张新安转给我,可万万没有想到,被告人张新安将还款的事对我一直隐瞒,将此50万元扣住,再次捏造胡俊生办锰铁厂急用钱的假事实,设下一个更大的骗局,推着我往里钻,又让我借给胡俊生30万元(其中转款20万元,现金5万元,利息5万元),加上张新安掌控乔金生还我的50万元,然后由被告人胡俊生跟张新安协商好,胡俊生提前用法院的笔录纸给我写下“2010年1月8日借款100万元”的借条(非当面出具借条为据),然后由张新安出面再次给我打电话,约我跟胡俊生见面,打款给胡俊生,每次去银行提款、转款、做借钱交易张新安都在现场。在骗款得逞后的第二天,在胡佳琪的教唆下,便迅即挥霍贻尽,为其子胡佳琪买房,置办家具、送巨额彩礼,为胡佳琪、杨静大办婚事,现已核实查明,于(2010年1月10日)诈骗款后的第二天,胡俊生便迫不急待用此款转款购买房屋一套(裕康小区5号楼2单元4层西户),购房合同的名字跟收据却写成他儿子胡佳琪,又在(2010年的5月1日)为儿子胡佳琪操办婚事,我发现他们合伙诈骗嫌疑时,于2013年10月29日,2014年4月22日我先后两次向省公安厅报案,要求追究胡俊生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在省公安厅和临汾市公安局的督办下,侯马市公安局才勉强介入,两次受案,由刑警大队民警杜江涛侦办。在办案期间杜江涛跟法院工作的胡佳琪是好友,便通风报信,告知案件控告内容,胡家得到信息在胡佳琪的英明指导下,全家人胡俊生、胡佳琪、杨静开始密谋策划,分头索取伪证:被告人胡俊生负责索取将借款100万元“用于侯马市锰发商贸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的证言;胡佳琪负责索取“所购婚房借款15万元,于其妻杨静出资4万元组成购买”的证言;被告人杨静向公安机关提供所谓胡佳琪假购房合同,假付款的税务收据等书证。胡佳琪跟办案民警杜江涛是好友,办案民警杜江涛就在办案过程中明显存在与胡俊生跟多名参与诈骗人员串通造假、徇私舞弊,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干扰司法公正!共同设置障碍,公安案卷核实的笔录证词基本上一致,均无借条等。该杜在侦办案件中严重徇私枉法,对我举报材料中白纸黑字写明的“胡俊生借款100万元之后的第二天就购买房屋一套,随后又为其儿子胡佳琪操办婚事”的事实置若罔闻;对我提供胡俊生在银行转账线索熟视无睹,压住不动。可是对被告人胡俊生、胡佳琪、杨静提供的假证言、假书证全部“笑纳”采信,并于2014年1月18日、2014年7月12日两次向督办单位临汾市公安局呈报《调查报告》称;胡俊生借我的100万元全部用于僵尸企业侯马市商贸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胡佳琪在裕康小区所买婚房与借我的100万元款无关,造成侯马市公安局对我控告胡俊生两次诈骗不予立案的恶果。警察在人们心目中是高尚的人群,是道德模范的执行者,但是办案人员该杜却把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侦办案件杜江涛的行为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已触犯刑法第399条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诈骗人胡佳琪跟办案人员是好友,又充分利用在侯马法院工作的优势,懂法,而藐视法律,教唆父亲,全家人在胡佳琪英明指导、密谋策划下,首先跟媳妇杨静窜通,提供购房假合同及假发票等虚假证据、证词,与侯马法院多名干警串通,编造虚假借款购房事实;紧接着父亲胡俊生利用经营侯马锰发公司为诱饵,由锰发公司的实际股东财政局兰双旗的弟弟出面做伪证:在胡俊生指使教唆下兰红全提供虚假入账记录跟假证言等相关手续,包庇胡俊生的诈骗犯罪事实,由于这些作伪证、包庇行为而导致当年刑事案件长达11年之久无法正常查处,未予立案,更为侦破,被告人逍遥法外,弹冠相庆,我这个被害人奔走呼号、泪水流干......

以上举报事实有确凿的证据,在曲沃法院2017年跟2018年执行期间,经我多次申请调取购房信息,已经查出诈骗人胡俊生买房转账明细证据了,诈骗人胡佳琪跟媳妇杨静在公安案卷上2014年5月12日提供的购房假合同跟假发票是2012年2月17日跟房产真合同真收据相差2年零两个月,侯马法院公职人员在2014年5月12日跟2014年5月13日在侯马公安案卷中的证据:提供的包庇、做伪证参与诈骗编造虚假借款购房证词时间与实际购房时间相差7个月,由于这些包庇行为而干扰了司法公正!目的是想把全部借款非法侵占,歪曲事实真相,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曲沃法院核实的证据已经把借款的假事实戳穿!

为了让全球媒体及全国执法单位看看,诈骗民女100万元长达11年多的时间。诈骗人胡俊生借款说是用于公司经营,实际却用于个人消费,为儿子胡佳琪购买婚房,置办家具,送巨额彩礼,为儿子胡佳琪、杨静大办婚礼,紧接着在此房中又为姑娘置办嫁妆,大办宴席,儿子胡佳琪出生于1983年,却在1998年未成年就安排在侯马法院上班,而胡俊生利用当年在侯马人大代表的职位,走后门托人情行贿受贿为当年未成年儿子埋下了福根,现在儿子却利用在法院工作的优势,为其父出谋划策,并亲自串通其他干警编造虚假借款购房伪证,跟媳妇合伙制作购房假合同及假发票,被告人胡俊生也充分利用经营锰发公司的幌子跟多名股东造假,又有锰发公司实际投资人李安善、法院副院长张新安、财政局副局长兰双旗家族的袒护及撑腰,为其遮风挡雨做保护伞,但让人想不通的是,居然有这么多公职人员合伙参与造假,欺骗民女,诈骗人儿子胡佳琪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理应是法律和道德模范的执行者,却利用在法院工作的优势,视法律为儿戏,提供虚假入账记录,干扰警察的正常侦查,执法犯法,全家合谋诈骗民女100万元、紧接着又跟多名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串通,接着又恶意串通有关办案人员办假案、对该起诈骗案不予立案的血泪控告时间长达11年多;官司打赢法院在执行期间连拘留费用都分文未掏,拒不执行法院文书,把自己名下财产全部转移,胡家父子及全家人连畜生都不如,把当年骗来的钱,说是用在公司,实际却用于个人消费,且没有还款能力。设置各种障碍,占为己有,歪曲事实真相,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以上本人提供资料完全属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因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弱女子穷困潦倒、无法度日、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

控告人也赶上了好时候看到了希望,冒着生命危险实名举报真相!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方针,反腐倡廉,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希望坚决查处这种黑恶势力的毒瘤!也查明所有借款的真实去向!也请求国字号纪委、监察执法部门入驻山西侯马进行监督及办案!特向国字号纪委、监察执法部门再次提出控告,肯请恢复当年的不予立案,也恳请领导们能从百忙当中腾出时间,能为弱女子做主,诚望领导秉公执法、查处官商勾结、政法干警多人参与诈骗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追回全部赃款,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确保郎朗乾坤风清气正,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侯马市一个碧水蓝天“魅力侯马” ! 

切切为盼!  

                                                               控告人:于晋菊  

                                                                2018年9月16日 

证据公布如下:


省公安厅厅长刘杰的批文

临汾市公安局督办通知


上面有批文、跟督办,下面办案人员有对策证明


胡俊生借款条、还款计划、跟锰发公司入账明细及书面假证据共16页如下:

胡俊生100万元本金借款条


借款条从2008年改成2010年元月8日两年后2012年元月8日签字利息从没有给过

胡俊生出具的两份还款计划

胡俊生提供书面假证据


公司虚假入账100万明细


公司租赁协议

2010年元月8日借款20万银行入账明细

借款第二天转出去187551元购买裕康小区五号楼三单元四层西户的银行转账明细


购房收据(胡俊生一共1-16页)证据

以下是多名公职人员书面参与造假做包庇、为证、构成诈骗事实证明资料

兰红全公安两次做假证书面笔录(1)

法院胡佳琪媳妇杨静提供购房假合同及发票(2)



购房假合同5页


购房假发票

侯马法院副院长张新安提供书面证据跟证明资料10页(3)









毛秀兰、李建刚、兰红全提供锰发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4)


侯马法院刑厅法官王辰书面造假笔录(5人)


侯马法院法官秦俊峰书面造假笔录(6人)

胡佳琪同学个体老板张俊峰书面造假笔录(7人)


胡佳琪表哥闫克新书面造假笔录(8人)



侯马公安局刑警大队杜江涛两次造假调查报告

2014年1月18日第一次调查报告



2014年7月12日第二次调查报告


锰发公司隐名实际股东通话录音:





曲沃法院执行局采纳我提供的证据依法查封骗款买房的事实,下达查封公告跟执行裁定书6页

对于此事处理结果我们将跟踪报道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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